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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票据高流动性四大内因
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票据的转让是收款人(持票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在任何情况都无义务通知债务人(付款人),接受转让者的身份无限制,转让次数无限制。
汇票转让后,背书人就成为汇票的连带债务人之一,对持票人负有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之责,直至付款人清偿完为止。
票据权利转让方式一共有几种呢?
1、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或者票据中介,再扣除贴现利息后直接获取票款的行为。
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也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可以视作银行通过接受汇票给持票人短期贷款,如果汇票付款期满,银行能收回汇票资金的,该贷款就自动冲销,如果银行不能得到汇票付款,则可以向汇票付款人和所有的债务人追索。
2、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许多票据行为都以交付票据为必要,但这些交付行为与转让票据的交付行为在目的和意义上均有区别。例如,出票行为中的交付目的在于完成出票行为,使票据处于流通领域,而作为票据转让的交付,其目的在于转移票据权利与他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
3、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在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
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
4、票据质押
持票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